财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包括各种动产、不动产和其他权益等)交付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业务。
在财产信托中,信托财产可以包括机器、设备、厂房、仓库、房地产、知识产权等各种动产和不动产。信托企业在财产信托活动中的主要作用是沟通购销、融通资金和监督按期交付价款或租金。
财产信托具有一些特征,如转让性、物替性和独立性。转让性指的是信托财产必须是为信托人独立支配的可以转让的财产;物替性则指任何信托财产在信托终了前,不论其物质形态如何变换,均属于信托财产;独立性则意味着信托财产在有效设立后,即从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
财产信托的具体组织形式有多种,如融资性财产信托和服务性财产信托等。融资性财产信托是指信托企业一经受理此项业务,供方就应按照财产信托合同之规定直接向需方提供或移转受信托的财产,同时由需方办理延期付款或承租手续,然后由信托企业向供方一次性垫付全部货款或租金,随后按期向需方收回货款或租金。服务性财产信托则是指供方按照财产信托合同的规定办理信托财产的转移和折价手续,并将折价款项作为委托贷款基金全部存入信托企业,然后由信托企业以贷款方式贷给需方使用,以此作为偿付货款。
总之,财产信托是一种灵活多样的财产管理制度,能够满足委托人的不同需求和意愿,同时也为受益人提供了相对稳定的收益来源。